• 索 引 号: FJ00123-0501-2016-00071
  • 文号: 闽卫财函〔2016〕13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16-04-21
  • 标题: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时间: 2016-04-26 08:52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6〕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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